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3月15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2年度依法查处的10件典型案例。
资料图(与案例无关)。李凭 摄
这10件典型案例是——
案例1:抚顺市某专营店销售玉石床垫作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
违法事实:2022年6月,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养老欺诈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抚顺市某专营店通过课件及相关视频资料向老年人宣传讲解玉石对关节炎、坐骨神经痛、风湿症等疾病的疗效,可预防高血压、心肌梗塞等病症。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2:抚顺市某牛肉面店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违法事实:2022年5月,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餐饮行业餐具消毒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机构在对该店抽样检测中发现,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行为,2022年6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2022年11月,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店餐具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仍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对其给予罚款。
案例3:张某早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2年8月,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抚顺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本市早餐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测,经检验,张某经营的早餐店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铝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抚顺市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面包案
违法事实:2022年10月,抚顺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抚顺市某超市销售面包已经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奶棒面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6日,保质期限至2022年9月25日,案发时面包已经超过食品保质期却依然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了超过保质期的面包。
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抚顺市某公司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分装麦芽糖浆案
违法事实:2022年10月,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抚顺市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擅自进行分装食品业务。该公司将散装的麦芽糖浆分成桶装,对外销售。
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麦芽糖浆分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6:抚顺市某化妆品店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案
违法事实:2022年5月,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化妆品检查时,发现抚顺市某化妆品店正在销售“某品牌洁面膏”等四种化妆品无中文标识,现场无法提供产品注册、备案凭证、票据等相关材料。
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依法没收涉案化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抚顺市某花店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违法事实:2022年12月,抚顺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抚顺市某花店擅自经营抗原检测试剂盒”。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规格20人份/盒)”。
处罚依据:当事人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抚顺市某炉具批发部违法销售国家淘汰的家用燃气炉具案
违法事实:2022年10月,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顺市某炉具批发部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的、国家明令淘汰的家用燃气炉具,执法人员现场查扣了45个上述产品。
处罚依据:该批发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查获的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抚顺市某电器开关厂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配电箱案
违法事实:2022年11月,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产品检测机构对抚顺市某电器开关厂生产销售的配电箱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该配电箱结构和标志的验证、成套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涉案货值金额为2400元。
处罚依据:该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配电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
案例10:抚顺市某服装店违法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服装案
违法事实:2022年8月,抚顺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抚顺市某服装店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运动服装”,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检查,经商标持有人鉴定,该产品为假冒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服装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侵权服装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