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治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大气污染,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抚顺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2023年春节和元宵节期间,在城区(县城)实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临时措施,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4日至2月5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在城市建成区和新宾县、清原县的县城,全天禁止生产、经营、运输、销售、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销售、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应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举报电话:110、12350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