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市民权益保障服务中心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马女士投诉,反映其在我市一大型家居商场花费16000元购买了一套家具,商家上门送货组装时发现床体颜色和购买时看到的样品不一致,商品色差太大,要求商家退货。商家以商场灯光造成视觉色差为由拒绝退货。
经过相关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到,消费者收到的床体,确实与店内灯光下的床体颜色存在较大色差,且消费者拍照留证的照片也是在店内灯光照射下拍摄,与收到实物颜色均不相符,灯光下的床体颜色是浅蓝,而没有灯光照射的床体颜色是深蓝。同时消费者表示进店选购时,明确向销售人员表明自己喜欢浅颜色的床体,从进店看样品至商品送货到家期间,没有任何销售人员告知商品有色差。而商家也表示,确实记不清是否告知消费者商品有色差一事,但可以给消费者免费换新或者补偿。经市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赠送消费者价值千元的沙发椅作为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由此可见,商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让消费者充分享有知情权,才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本案中商家对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不确定,从而导致消费者误购商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市市民权益保障服务中心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一定要把产品的性能尤其是容易引发歧义和纠纷的关键事项向消费者告知清楚并在合同中注明。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家具商品时要细心,对关键事项一定向经营者进行确认,譬如商品的款式、规格、材质、颜色、到货日期及三包规定等,主动索取购物凭证、合同等,以免发生纠纷无据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