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会特殊群体服务一直是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多年来立足职能,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点工作。5月初,《抚顺市司法局 抚顺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减免公证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提出六项减免残疾人公证费措施,标志着惠及全市广大残疾人群体的又一项“利好”政策正式实施。惠及残疾人的公证服务新举措,切实提升了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让他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全社会对他们的关爱。
在认真研究《残疾人保障法》《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细化《司法部 中国残联关于开展“法援惠民生 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通知》规定,经济困难的本市户籍残疾人申请办理涉及民生的公证事项,可以少缴纳40%的公证费,经济困难的重度(一级、二级)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减半缴纳公证费,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申请办理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公证,或者赡养、抚养、扶养协议公证的,缴纳公证费优惠幅度可以达到60%。
《通知》提出,为了鼓励扶持全市残疾人稳岗创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残疾人申请办理抵押贷款、融资租赁、股权质押等民企融资类经济合同公证,不受经济困难标准限制,酌情减免公证费;75岁以上残疾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费;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申请上门服务的,免收上门费。
《通知》还对公证机构办理残疾人公证有关的减免审批流程、证明材料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惠残举措统一规范,落实落地。
接下来,抚顺市司法局将一如既往地关注老年人、低保户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研究制定惠及面更广的特殊群体法律服务措施,用“真招”“实招”让广大群众感受到司法行政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