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以“尚德守法 共享食安”为主题的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抚顺县法院发布两件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彰显对食品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用司法力量筑牢群众饮食安全防线。
案例一
食安无小事
假冒零容忍
2020年8月左右,被告人李某豪、吴某湧以牟利为目的,从被告人王某兵、肖某福及汕头市某塑胶有限公司处收购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奶瓶、奶嘴,并从网上等渠道购买相关配件,组装成假冒奶瓶向被告人林某乐出售;林某乐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同时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林、窦某超。经查,被告人李某豪等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林某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500万至100万元不等,累计违法所得6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豪等四人及被告单位汕头市某塑胶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乐等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五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判处被告单位汕头市某塑胶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例二
假药猛于虎
严判不姑息
赵某、王某敏、夏某霞等14人在无任何生产、销售药品资质情况下,在河南省郑州市中药市场购买木瓜粉、玉米淀粉、苦味素、二甲双胍按比例混合制成降糖药粉末、以及具有壮阳功能粉末等制药原料,再通过药交会发放售药卡片向全国进行宣传售药,原料运至同案犯出租屋内将胶囊装盒、贴标、装外包盒制成带标成品假药批量销售。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经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白绿色胶囊”、“葛根降糖16素”、“黑色胶囊”、“金黄色胶囊”等均为假药。经本院审理认为,本案14名被告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到45万元不等的刑罚。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关乎公众安全,更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食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基石。本院以真实案例为切入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剖析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针对普通群众、食品经营者等不同群体,既讲“消费者如何防骗”,也讲“经营者如何守法”。下一步,法院将持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与监管部门协同联动,通过公正审判与案例宣传,推动形成企业自律、监管有力、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来源于:抚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