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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来源:     阅读次数:      信息时间: 2025-06-23

202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民三庭庭长李剑,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发布会。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


人民法院保护科技创新典型案例


案例一:依法保护生物医药领域创新成果、弘扬科学家精神


——“无创产检诊断”发明专利授权案


案例二: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利益,保障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


——“恩扎卢胺”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例三:依法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促进企业诚信有序开展竞争


——“线性锂电池充电器”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


案例四:依法认定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促进中医药守正创新


——“香菇多糖”侵害技术秘密案



案例一:依法保护生物医药领域创新成果、弘扬科学家精神


——“无创产检诊断”发明专利授权案



【案号及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811号[香港某大学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名称为“利用基因组测序诊断胎儿染色体非整倍性”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系使用孕妇生物样品(如孕妇血浆等),通过大规模并行基因组测序诊断胎儿染色体非整倍性,申请人为香港某大学,申请日为2008年7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7月23日,公开日为2010年9月29日。2020年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维持其原审查部门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香港某大学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香港某大学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面对所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技术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非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性的研究方向,仅依据尚不成熟的想法或者研究方向,即认定现有技术给出具体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创造的创造性。而且,如果某一技术在申请日前尚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对于该阶段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由于可借鉴的现有技术信息很少,不确定性更多,对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缺乏成熟的认识,需要其自身进行更多的独立摸索、思考和尝试,在此过程中,对于其所作出的智力贡献是否属于创造性劳动,亦应结合申请日前的技术发展状况和发展进程予以综合考量。本案中,对比文件3虽然给出了孕育21三体胎儿的孕妇血浆中游离胎儿DNA水平与正常样本存在显著差异的技术启示,但由于在本申请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认知是孕妇母体血浆中游离胎儿DNA的情况非常复杂,孕妇血浆中胎儿各号染色体之间的DNA片段数量是否具有对应关系、胎儿各号染色体的DNA片段数量与胎儿细胞中的同号染色体数量是否具有定量关系等,均存在许多未知的事实,因此,对比文件3尚未给出充分的技术启示,足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在孕妇母体血浆中适用与对比文件1实质相同的检测方法检测胎儿染色体的非整倍性,并最终能够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故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有力保护涉生物医药等民生领域创新成果、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进一步明确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认定的司法裁判标准,促进专利授权确权行政审查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树立促进创新药物、医疗设备等成果转化为临床应用的价值导向,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有利于激发科学家等各类研究主体创新创造动力。


案例二: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利益,保障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


——“恩扎卢胺”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及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287号[上海复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加某大学董事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加某大学董事会系名称为“二芳基乙内酰脲化合物”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上海复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复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76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加某大学董事会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撤销被诉决定。上海复某公司、加某大学董事会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权人提交与涉案专利实验方法相同的补充实验数据,用以证明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公开的技术效果,且该技术效果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更为优越,以此补充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该证明目的具有合理性。同时,基于补充实验数据证明目的及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效果,专利权人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并非用于弥补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故应当予以允许。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进一步明确了补充实验数据的可接受标准,在确认涉案化合物技术效果的基础上,认定其构效关系高度敏感,具有不可预测性,进而认定该化合物结构并非显而易见,具备创造性。本案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强化了国际创新药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助力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


案例三:依法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促进企业诚信有序开展竞争——“线性锂电池充电器”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


【案号及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565号[深圳天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与上海国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蓝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深圳天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上海国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和佛山市蓝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与天某公司的名称为线性锂电池充电器、登记号为BS.16500xxxx的布图设计(以下简称本布图设计)非常相似,完全复制天某公司本布图设计的全部及三个独创点,被诉侵权芯片侵害了本布图设计专有权。国某公司制造被诉侵权芯片后,蓝某公司进行封装并对外销售,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给天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停止复制和销售侵害天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产品;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连带赔偿天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一审法院判令国某公司停止侵权,驳回天某公司对蓝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天某公司、国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国某公司提供的在先设计与其被诉侵权芯片在元器件的布局、布线连接上的差异均大于被诉侵权芯片与本布图设计之间的差异,被诉侵权芯片对本布图设计独创点一、二、三指向区域进行了复制,应认定国某公司复制本布图设计的行为构成侵权。芯片在封装前后应属彼此独立的上、下游产品。封装企业完成封装属于对上游产品的商业利用,只要封装企业对晶圆生产提出的参数要求仅指向功能而不指定特定的布图设计,在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当然认定封装企业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晶圆布图设计的权利状况。布图设计专有权人针对将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物品善意投入商业利用的行为人提起诉讼,应视为向该善意行为人发送了侵权通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该善意行为人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判断和侵权诉讼中芯片封装企业的责任认定、善意投入商业利用时行为人支付合理报酬的义务等问题进行了阐释,对于进一步厘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具有参考价值,也有利于芯片产业发展和相关企业诚信有序开展竞争。


案例四:依法认定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促进中医药守正创新


——“香菇多糖”侵害技术秘密案


【案号及案由】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年,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签订《香菇多糖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等技术;所涉产品销售给前者指定的经销商;后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经销则应赔偿前者2000万元;双方均应对本项目技术保密,否则按前述约定进行赔偿。后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向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交付了技术成果。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于2006年据此获得香菇多糖原料药注册及生产批件。2010年,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将香菇多糖技术以100万元转让给案外人,前述药品生产企业变更为该案外人。该案外人网站2014年宣传:香菇多糖原料药生产线正式投产,年产值将过亿元。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技术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技术秘密,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向案外人转让与前述技术实质性相同的技术,属于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依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判决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赔偿南京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00万元。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道地香菇原料的挑拣、加工、处理等传统中医药工艺的技术秘密保护。判决对传统道地药材技术秘密的认定、非法利用技术秘密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索,有利于传统中医药技术应用发展,促进中医药守正创新。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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