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育有两子,晚年丧偶,为了方便自己晚年生活,其与同在一个居民楼的刘大妈共同生活,但是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几年杨某突发脑溢血去世,留有遗产120万元,其中存款20万元,房产价值100万元。杨某生前立有遗嘱:自己个人遗产中的20万元归刘大妈所有。杨某的两个儿子作为杨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其父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两个儿子经协商,由大儿子取得房产,并向二儿子支付50万元现金。
遗产分割完毕后,张某起诉杨某的两个儿子,要求他们偿还其父亲杨某生前所欠债务100万元及利息30000元。杨某的两个儿子以刘大妈也分的遗产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刘大妈为本案被告,要求刘大妈一同偿还杨某生前欠款。刘大妈辩称,自己与杨某并非近亲属,获得遗产系因生前对杨某的照顾,因此不同意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本案中,杨某的两个儿子因法定继承各获得价值50万元的遗产,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首先承担还款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刘大妈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杨某的两个儿子分别向张某偿还50万元,刘大妈向张某偿还30000元利息。判决后杨某的两个儿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我国,遗产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1.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2.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3.继承费用。4.酌分遗产债务。5.遗赠债务。法律规定,存在多种遗产债务待清偿时,最先清偿继承费用,还有剩余的,再清偿未缴纳的税款,其次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再次是酌分遗产债务,最后才是遗赠债务。
民法典对不同的继承方式偿还债务的顺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即首先承担清偿责任的是法定继承人,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所有遗产都用来清偿债务仍不足以清偿完毕之时,才轮到遗嘱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进行清偿。当然,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是限定继承。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只需要在各自继承的遗产数额内,承担清偿义务。如果继承人分得的遗产都用于清偿债务了,还不够。这时候对剩余部分债务,他们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来源于: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