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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务工碰上“不靠谱”中介,损失谁来承担

来源:     阅读次数:      信息时间: 2024-11-06

“出国打工,上班轻松,从此走上人生巅峰。”受高额工资报酬吸引,不少人会选择通过中介出国劳务,但是出境务工过程中普遍存在机构不合法、操作不规范、权益无保障等隐患。一起来看下面这起因出国劳务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王某在网络平台看到招聘人员赴新西兰务工的中介广告,便与发布广告的A公司负责人孟某联系出国务工事宜。同年12月,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一份,约定A公司为王某提供介绍出国劳务的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王某介绍或推荐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公司,A公司只负责给王某办理签证。王某先后向A公司监事谷某支付押金及劳务手续费用共计80000元,A公司为其出具了收款凭证。

2023年5月,A公司为王某办理了工作签证并购买了飞往新西兰的机票。王某抵达新西兰后,因不满意孟某提供的工作,多次与孟某磋商,在异国他乡滞留十余天后自行购买机票返回国内。

王某认为,A公司系孟某一人设立的公司,谷某与孟某是夫妻关系,且谷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同时还代公司收取中介费,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明显混同,其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遂将A公司、孟某及谷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中介费80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退还王某中介费45000元;孟某、谷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后A公司、孟某、谷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王某与A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首先,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约定,A公司向王某提供介绍出国劳务的中介服务;其次,结合王某与孟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来看,在王某不满意孟某安排的工作情况下,孟某继续向王某提供不同类型的工作,且孟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陈述“又给你安排一个工厂,你是打算回来还是让他们给你安排,还联系了一个公司,他们也说给你看看安排”“你确定回来还是让公司再给找活”;再次,办理工作签证的前提是需要王某与新西兰雇主签订雇佣合同。A公司在为王某办理境外工作签证后,又为王某联系了其他工作岗位,故A公司事实上已构成从事境外就业的中介行为。

二、王某主张《委托协议书》无效,要求返还中介费、赔偿损失的诉求是否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本案中,A公司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其与王某签订的中介合同超出其经营范围,其介绍王某出国务工,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王某与A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应属无效,A公司应当将因此取得的中介费用返还给王某。但王某在与A公司订立合同前未审查A公司是否具有境外就业活动的资质,且在新西兰明确拒绝A公司提供的工作,自身存有一定过错。此外,A公司确已为王某办理了新西兰工作签证,亦对外实际支出费用,故法院酌情A公司向王某返还45000元,对王某主张的赔偿损失5000元不予以支持。

三、孟某、谷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孟某系A公司唯一股东,且未能举证证明A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谷某作为A公司监事,与孟某系夫妻关系,且代A公司收取涉案中介费,实际参与了A公司的经营管理。故涉案债务属于孟某与谷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谷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属于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境外就业中介因其特殊性质,国家对此有专门的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近年来,境外务工成为不少劳务人员的求职方向,但高薪、轻松的福利待遇背后也潜藏着许多危机。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借境外务工之由骗取劳务人员钱财。因此劳务人员出国务工须谨慎,莫让高薪迷双眼。首先,劳务人员要慎重选择出国劳务中介机构,仔细审查中介公司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要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事项、费用及违约责任,保障出国务工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次,公民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赴海外工作前应做好充分准备,认真核实中介机构和海外企业的从业资质,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学习,提升自身防范意识,警惕遭不法分子诱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来源于: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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