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务人如果死亡,是“人死账消”还是“父债子偿”?今天,法官来给你分析和支招。
案情简介
郑某某、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银行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借款数额及利息进了明确约定。后郑某某、李某某因故死亡,现贷款已逾期构成了违约,原告银行将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及郑某某、李某某各自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原告银行与借款人郑某某、共同债务人李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周某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合法有效性,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已将借款全额给付借款人使用,现借款人郑某某、共同债务人李某某死亡,其继承人郑甲、郑乙、李丙、李丁应在继承郑某某、李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对涉案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郑甲、郑乙、李丙、李丁声明放弃继承郑某某、李某某遗产,但在本案中以现有证据尚难以对郑某某、李某某去世后是否存在遗产及遗产范围,四名被告在郑某某、李某某去世后是否曾对两人的遗产进行继承等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本案如确认四被告的放弃继承声明,相关事实将难以查明,债权人的权利也将难以得到保障。故综合考量,法院对被告郑甲、郑乙、李丙、李丁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确认。郑甲、郑乙作为郑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李丙、李丁作为李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均应在继承郑某某、李某某遗产范围内清偿两人生前所负债务。
法院判决:一、被告郑甲、郑乙、李丙、李丁在继承郑某某、李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含复利及罚息)2246.87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4月3日,以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周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郑某某、李某某生前所负债务在最高额150000.00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郑甲、郑乙、李丙、李丁继承的郑某某、李某某遗产范围内追偿。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本案负有偿还借款责任的是郑某某、李某某。但如果借款人死亡,就会出现该笔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形。
据此,听法官来帮你分析:1、借款人去世,他的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则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借款人生前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否则超出的部分继承人无义务偿还。2、借款人去世,其无遗产可供继承或者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借款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债权人应及时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向借款人催讨借款,否则一旦借款人去世,其继承人面对陌生的债务,很可能以不知情、债务已归还等理由消极应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于: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