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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三)

来源:抚顺传媒网     阅读次数:      信息时间: 2024-06-25

抚顺市处置非法集资协调推进机制办公室


抚顺市财政局


抚顺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


 


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


使用“辽宁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微信小程序,


举报非法集资,加入防非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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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2、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3、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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