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工商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抚农执罚〔2023〕2号 | 王X平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猪精液案 | 王X平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猪精液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及《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 主动履行,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抚顺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