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工商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抚农执罚〔2023〕1号 | 抚顺市家美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 抚顺市家美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 91210402MA117J6919 | 王X鹏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元整(¥:320元);2.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抚顺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 主动履行,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抚顺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17日 |